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包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7月5日
包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增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正当权益,优化营商情况,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增进法》等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效劳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条约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条约时,应当主动见告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卖力中小企业增进事情综合治理的部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事情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卖力相关治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实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治理事情。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凭据执规律则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职位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实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掩护中小企业正当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对理的付款期限、方法、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效劳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凭据条约约定提供及格的货物、工程和效劳。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务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效劳,应当严格凭据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效劳,应当自货物、工程、效劳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条约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凌驾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效劳,应当凭据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实时支付款项。
条约约定接纳履行进度结算、按期结算等结算方法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效劳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及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及格之日起算。
条约双方应当在条约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法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条约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法,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法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条约另有约定或者执法、行政规则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包管金、履约包管金、工程质量包管金、农民工人为包管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包管金。包管金的收取比例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划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包管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包管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凭据条约约定,在包管期限届满后实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包管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变换,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条约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期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条约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凭据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约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民众知晓的方法果真。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约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卖力中小企业增进事情综合治理的部分应当建立便当流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分应当凭据“属地治理、分级卖力,谁主管谁卖力”的原则,实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见告投诉人,同时反响受理投诉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实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分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事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攻击抨击。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接纳须要的限制步伐。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实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事情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生长情况评估和营商情况评价时,应当将实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事情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卖力中小企业增进事情综合治理的部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效劳。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卖力中小企业增进事情综合治理的部分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勉励执法效劳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保存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执法效劳。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实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执规律则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增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划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效劳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法,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法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执法、行政规则依据或者条约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包管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实时与中小企业对包管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卖力人变换,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条约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期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凭据划定果真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攻击抨击。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执法、行政规则和国家有关划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务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效劳,未凭据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凭据划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治理部分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条约约定或者执法、行政规则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务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效劳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划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效劳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凭据军队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