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视察官加入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运动的若干划定
(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集会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视察官加入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运动的若干划定》已于2019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8日
为规范技术视察官加入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运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划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盘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视察官加入诉讼运动。
第二条 技术视察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技术视察室,卖力技术视察官的日常治理,指派技术视察官加入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运动、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条 加入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运动的技术视察官确定或者变换后,应当在三日内见告当事人,并依法见告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视察官回避。
第四条 技术视察官的回避,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其他人员回避的划定。
第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加入过案件诉讼运动的技术视察官,不得再加入该案其他程序的诉讼运动。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加入诉讼的技术视察官不受前款划定的限制。
第六条 加入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运动的技术视察官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视察规模、顺序、要领等提出建议;
(二)加入视察取证、勘验、保全;
(三)加入询问、听证、庭前集会、开庭审理;
(四)提出技术视察意见;
(五)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六)列席合议庭评议等有关集会;
(七)完成其他相关事情。
第七条 技术视察官加入视察取证、勘验、保全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视察取证、勘验、保全的要领、办法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八条 技术视察官加入询问、听证、庭前集会、开庭审理运动时,经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加入人发问。
技术视察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第九条 技术视察官应当在案件评议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视察意见。
技术视察意见由技术视察官独立出具并签名,差池外果真。
第十条 技术视察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技术视察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技术视察官提出的技术视察意见可以作为合议庭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合议庭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担卖力任。
第十二条 技术视察官加入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运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上署名。技术视察官的署名位于法官助理之下、书记员之上。
第十三条 技术视察官违反与审判事情有关的执法及相关划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视察意见的,应当追究执法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凭据案件审理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的技术视察官进行派遣。
人民法院审理本划定第一条所称案件时,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派遣技术视察官加入诉讼运动。
第十五条 本划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宣布的相关划定与本划定纷歧致的,以本划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