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具体来讲,包括两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生长状况、历史文化古板、民族状况等情况差别,因此,各国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不尽相同。
(一)我国立法体制的基本特征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焦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础政治制度,统一的简单制国家是历史形成的古板,这些因素决定我国的立法权限必须相对集中,不可过于疏散,以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统一。同时,由于我国地区辽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革新和其他各项革新,需要不绝完善法制,等等,这些因素又决定我国的立法权限不可过于集中,必须适应种种差别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增进革新生长稳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凭据这些实际情况,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执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条理的。所谓统一,一是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执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谓分条理,就是在包管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可以制定行政规则、地方性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践证明,这样一个立法体制,是切合我国国情的。
(二)我国立法体制的主要内容
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执法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我王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执法、行政规则、地方性规则、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各自权限规模,作了明确划定。主要内容是:
1.执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执法以外的其他执法;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执法进行部分增补和修改,可是不得同该执法的基来源则相抵触。1982年宪法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执法的权力,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个重要革新。30多年来,我国的大都执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为了包管国家须要的集中统一,立规律则定下列十个方面的事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只能由执法划定:一是国家主权的事项;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爆发、组织和职权;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层群众自治制度;四是犯法和刑罚;五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步伐和处分;六是对非国有工业的征收;七是民事基本制度;八是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务、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是诉讼和仲裁制度;十是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执法的其他事项。
2.行政规则。国务院凭据宪法和执法制定行政规则。凭据立法法的划定,行政规则可以就下列两个方面的事项作出划定:一是为执行执法的划定需要制定行政规则的事项;二是宪法第八十九条划定的国务院行政治理职权的事项。别的,国务院还可以凭据实际需要,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对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而尚未制定执法的事项,制定行政规则,但犯法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步伐和处分、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些事项只能由执法作划定,不可由行政规则作划定。
3.地方性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差别宪法、执法、行政规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规则。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凭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差别宪法、执法、行政规则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规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规则,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凭据立法法的划定,地方性规则可以就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作出划定:一是为执行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需要凭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划定的事项;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规则的事项。同时,立法法还划定,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执法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执法或者行政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凭据外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规则。在国家制定的执法或者行政规则生效后,地方性规则同执法或者行政规则相抵触的划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实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凭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凭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划定以及执法和行政规则的基来源则,制定规则,在各自的经济特区规模内实施。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外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外地民族的特点,对执法和行政规则的划定作出变通划定,但不得违背执法或者行政规则的基来源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划定以及其他有关执法、行政规则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划定作出变通划定。
别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治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凭据执法和国务院的行政规则、决定、命令,在本部分的权限规模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凭据执法、行政规则和外地方的地方性规则,制定规章。规章的内容不得与执法、规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