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挂号程序划定》的通告
(第358号)
为连续优化营商情况,进一步提升政务效劳水平,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增进高质量生长,凭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划定,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挂号程序划定》,现予宣布。本划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4月22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挂号程序划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增进经济生长,凭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制定本划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卖力治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条约,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治理质权挂号。
质权挂号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配合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署理机构署理治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署理机构治理。
第三条 治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效劳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治理质权挂号。质权条约和质权挂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治理质权挂号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申请书》;
(二)主条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条约;
(三)申请人签署的允许书;
(四)委托商标署理机构治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署理委托书。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
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条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
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规模;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挂号书件齐备、切合划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挂号。质权自挂号之日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挂号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挂号期限、质权挂号日期。
第七条 质权挂号申请不切合本步伐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划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切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挂号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挂号:
(一)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纪录的名称纷歧致,且不可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条约的签订违反执规律则强制性划定的;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取消、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切合出质条件的。
不予挂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质权挂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取消挂号:
(一)发明有属于本步伐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条约无效或者被取消;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的。
取消挂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条约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换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治理变换挂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事项变换申请书》;
(二)主债权数额变换的,双方签订的有关的增补或变换协议;
(三)申请人签署的相关允许书;
(四)委托商标署理机构治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署理委托书。
出质人名称(姓名)爆发变换的,还应凭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划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治理变换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条约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挂号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挂号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治理延期挂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三)申请人签署的相关允许书;
(四)委托商标署理机构治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署理委托书。
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双方又未能告竣有关延期协议的,质权人可以出具相关书面包管函,说明债权未能实现的相关情况,申请延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延期挂号的,应当通知出质人。
第十二条 治理质权挂号事项变换申请或者质权挂号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事情日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证》。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治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注销申请书》;
(二)申请人签署的相关允许书;
(三)委托商标署理机构治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署理委托书。
注销挂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2个事情日内通知当事人。
质权挂号期限届满后,该质权挂号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证》遗失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注册商标质权挂号的相关信息进行通告。
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划定。
第十七条 本划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挂号程序划定》(工商标字〔2009〕182号)同日起不再执行。